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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09月14日 17:5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满足学生发展兴趣的选择,促进学生知识结构的完善与拓展,同时为规范学校辅修专业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跨学院、跨学科或跨专业类自主选择修读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课程,完成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管理

第三条 辅修专业应当是教育部批准的、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专业。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本科专业大类。辅修专业应为学校的优势、特色或者一流专业,有两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师资力量及其他教学条件能够满足辅修专业的教学要求。

第四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要根据现有专业特点并结合当前最新科技进展、人才需求新变化制订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对下一年度拟计划开设的辅修专业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五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环节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并严格按照既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六条 学生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如辅修课程与其已通过的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经本人申请,辅修开设学院审核后可以免修。

第七条 辅修专业课程教学于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实施。辅修学习开班人数不得少于5人,授课时间安排以双休日和晚上为主。

第八条 辅修专业教学组织、日常管理工作由开设学院负责。

第四章 辅修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为陕西科技大学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在校学习期间,无因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情况;

(三)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0以上(平均学分绩点统计不包含各类选修课);

(四)主修专业学费按规定已缴清;

(五)学生所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相同的核心课程不得超过3门(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审核);

(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应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十条 每学期初由辅修开设学院制定本学期辅修专业招生方案及开课计划,面向在校本科生开放辅修申请工作。开课学院审核确定辅修学生名单,校内公示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辅修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其主修专业学制内完成全部辅修课程,辅修专业学习不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辅修课程考勤管理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课程考试等其他要求参照学校本科课程考试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当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辅修考试时,学生须事先向辅修开设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诊断证明),报辅修开设学院教学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申请缓考的,可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不可缓考)。补考仍未通过的,随下一年学生进行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其辅修学习资格即予终止:

(一)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根据《陕西科技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与帮扶实施办法》受到学业预警的;

(二)因主修专业延长学习时间等学籍异动导致毕业时间推迟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恢复学籍)后,辅修专业停办的;

(四)辅修学习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超过10学分的;

(五)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六)学生主动要求退出的。

第十六条 学生放弃或被取消辅修专业学习的,由辅修开设学院报学校备案。对已取得辅修课程学分的学生,由辅修开设学院出具成绩证明。

第六章 辅修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证书:

(一)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辅修证书,其辅修学历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中标注;

(二)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经学校审核符合学校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并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陕西省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课程学分收取费用,具体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免修的课程不收费。

第十九条 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习的,已经开课的课程学费不予退还,未开课的课程学费可以退还。达到辅修专业要求但因主修专业无法毕业而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的学生其学费不予退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教育,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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