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科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开展,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学校为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并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作为本科生评优、评奖、免试推荐研究生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创新创业学分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各类科技活动、创新创业竞赛、发明创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践,取得成效,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
1.创新创业竞赛:指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各级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2.创新训练: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以及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等。
3.科研成果: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作品以及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4.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5.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6.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7.创业活动:指参加创业沙龙、创业讲座、创业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不累计得分,只记该项目最高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创新创业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参见附件。
第三章 创新创业学分的用途
第六条 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记入学生创新创业档案,可用于代替第二课堂学分中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模块学分。
第七条 学生参加教务处备案认定的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获得二等奖(银奖)以上的创新创业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处审核,可以为不超过4学分且与竞赛内容相关的课程或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的最终考核成绩加5-10分(最高不可超过满分)。
第八条 学生参加教务处认定的国家级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获得三等奖(铜奖)以上的创新创业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处审核,可以免修培养计划中《创新创业基础》课程或创新创业实践。免修课程(环节)成绩三等奖(铜奖)按80分认定,二等奖(银奖)按85分认定,一等奖(金奖)按90分认定。
第九条 参加教务处认定的国家级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获得二等奖(银奖)以上的创新创业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处审核,可以免修不超过4学分的各类选修课程或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部分实践环节。免修课程(环节)成绩二等奖(银奖)按85分认定,一等奖(金奖)按90分认定。
第十条 学生使用创新创业学分代替第二课堂学分、申请课程或实践环节加分、免修时,同一项目(竞赛)的创新创业学分只能使用一次。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组织)单位(职能部门或学院)进行认定,认定部门需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审核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学分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程序为: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认定部门审核:创新创业学分项目认定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人员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
3.学院归档: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学生的创新创业学分计入个人创新创业档案;
4.教务处复核: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进行最终复核。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方案制定及学分认定终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科技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学院应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获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二)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三)提供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11月份集中组织对学生在上一学年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进行审核认定工作。每年5月份单独受理1次当年毕业班学生的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 教务处对各单位学分审核和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